第一条 为加强对郑州市粮油食品经济学会(以下简称学会)会费的收缴和管理,保证学会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学会章程,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会费收取范围为学会全体会员(包括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三条 会费的收取标准。会员会费的收取原则,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和学会会员的实际情况,收取标准如下:
(一)个人会员,年度会费为120元,每届共计480元;
(二)一般会员单位,年度会费为800元,每届共计3200元;
(三)理事单位,年度会费为1500元,每届共计6000元;
(四)常务理事单位,年度会费为2000元,每届计8000元;
(五)副会长单位,年度会费为3000元,每届共计12000元;
(六)会员单位(一般会员单位、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副会长单位)自愿多交会费的,不受上述标准限制。
第四条 会费收取办法。为简化收费手续,合理安排费用支出,采取每届初即每届第一年内一次缴清。学会会费由市粮油食品经济学会秘书处收取,并开具市财政局统一制定的“郑州市社会团体会费专用收据”,会员单位凭“郑州市社会团体会费专用收据”可以在本单位管理费用中列支。
第五条 会员有义务按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第六条 会费和资助费等经费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省、市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督查审计。
第七条 本办法由郑州市粮油食品经济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经2010年4月20日郑州市粮油食品经济学会第一届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并向业务主管单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备案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