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会名称:郑州市粮油食品经济学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郑州市粮油食品经济学会是全市从事粮油食品、饲料的贸易、加工、储藏、运输等企事业单位和从事上述工作的知名人士自愿组成的研究本市粮食经济和粮食政策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是经郑州市民政局、郑州市科学技术协会批准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严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揽工作全局,认真贯彻国家粮食方针政策和有关决定,发扬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的作风,注重调查研究的工作方法,团结组织全体会员,研究探讨新时期粮油食品经济及粮油食品产业发展的问题,为国家宏观调控、确保粮食安全服务,为粮油食品企业服务,为粮食行业深化改革和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郑州市粮食局领导及郑州市民政局、郑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设在郑州市金水路85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为:
(一)研究我市粮油食品工作发展变化的历史经验和规律;
(二)探讨解决粮油食品工作中的热点、焦点和难点的途径,为领导决策当好参谋助手;
(三)研究、介绍国内、外粮油食品经济发展状况和粮油食品商品经营管理的经验,编写有关资料,交流学术思想和研究成果,当好粮油食品工作者的益友;
(四)协调所属会员组织和其他有关单位之间的学术研讨活动,评选粮油食品经济研究的优秀成果和学会活动积极分子,促进粮油食品经济和研究工作的健康发展;
(五)积极开展调查研究,针对不同时期粮油食品行业在改革与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进行理论和政策研究,并提出对策和建议;
(六)探讨国有粮油食品企业改革经营机制和经营管理,提高竞争能力,充分发挥主渠道作用的政策和措施;
(七)研究粮油食品行业中不同所有制经济协调发展问题;
(八)开展和参与粮油食品人才培训工作;
(九)受市粮食局委托,积极承办或参与有关粮油食品经济和粮油食品政策的课题研究;
(十)组织完成上级、领导单位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从事粮食、油脂及粮油食品、饲料的购销、贸易、加工、储藏、运输、教学、科研、设计咨询等各种经济成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承认学会章程,均可申请加入本会。市(县、区)同类社团或全市性的专业社团,可申请作为团体会员加入学会。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会员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意愿;
(三)在本行业具有一定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申请入会的单位或个人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会员代表大会授权学会秘书处发给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相关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会印发的资料、图书、刊物等;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委托的各项任务;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报告和研究成果。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无故不交纳会费又无正当理由,或一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代表大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和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五)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
(七)讨论并决定本会宗旨和工作任务;
(八)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十)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郑州市粮食局审查并经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是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会闭会期间代行理事会职权,讨论处理本会的重大问题,审批吸收会员,解释本会章程;决定副秘书长和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常务理事会下设秘书处等办事机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和各办事机构负责人若干人。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办公会代行职权。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会长办公会须有2/3以上的人数参加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数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的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和全国粮食行业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郑州市粮食局审查并经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一般为四年,最多不超过两届。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经常务理事会2/3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报郑州市粮食局审查并经郑州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批准本会参加有关研究粮食经济的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会长办公会决定;
(四)审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六)负责审核财务收支情况。
第五章 经费、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行政和企业资助;
(三)利息;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单位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常务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郑州市民政局和郑州市粮食局、郑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组织的财务审查。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通过15日后,经郑州市粮食局、郑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并报郑州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郑州市粮食局、郑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郑州市粮食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郑州市粮食局、郑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和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09年11月28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