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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粮油食品行业协会章程

好妞妞食品网 By 东仔 阅读(1423) 2014/9/1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协会的名称:郑州市粮油食品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郑州市粮油食品行业协会的性质是从事粮食、油脂及粮油食品、饲料的购销、贸易、加工、储藏、运输、教学、科研、设计咨询等企业、事业单位和从事上述工作的知名人士自愿组成的全市性的非营利行业社团组织,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依照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的总体要求,采取改革体制、明确职能、调整结构、强化自律、完善政策、加强监管等措施, 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依据市场经济规则,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开展全市粮油食品行业管理,在行业中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和体现服务、沟通、协调、监督、促裁、组织和交流的职能,沟通企业与政府、企业与企业、企业与事业等团体之间的联系,维护粮油食品企事业单位合法权益,推动和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发挥行业群体优势,加强行业管理,搞活粮食流通,开展学术交流,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更好地为国家的宏观调控服务,为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城乡消费者服务。

第四条 本会的主管单位是郑州市粮食局,受河南省粮食行业协会业务指导,受郑州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路85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开展行业调查研究,全面掌握行业发展趋势,对粮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提出建议,促进行业的全面、协调发展。

(二)总结和交流粮油食品企事业的生产、经营、科研、管理方面的先进经验,指导帮助其改善经营管理,推动转换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三)沟通会员与政府的联系,向政府及其部门反映行业诉求和会员的合理意见,为政府实现粮食宏观调控提供决策依据。维护行业、会员的合法权益,主动以公正的立场和协调的服务,协助政府有关部门调节、仲裁行业会员之间、行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和纠纷。

(四)参与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宏观调控、产业政策的研究、制定,参与行业标准、行业发展规范、行业准入条件的制定及推广实施。

(五)协调会员之间的经营活动,保护平等竞争,建立良好的经营秩序和市场秩序,协调和其他行业之间的利益关系。

(六)督促和组织本会会员建立自律性运行机制,制定职业道德规范、行规行约,遵守国家法律,执行国家方针政策,规范企业的市场行为,维护行业信誉,对违法、违规的行为加以监督、制止和督促纠正。

(七)组织协调会员的横向联系与合作,举办大型的商品交易、产品展销、学术交流、技术转让、物资交流等经贸活动,发挥行业的整体优势和国有粮食企业的主渠道作用,促进行业的经济发展,为会员开拓市场创造条件。实施名牌战略,宣传推广行业内的高新技术产品、名牌产品,接受委托组织行业技术成果的鉴定和推广应用。实施“放心粮油工程”,做好“放心粮油”企业和产品的认定和推选,促进粮油食品放心消费城市建设。

(八)开展与境内外有关粮食行业经济组织的联络工作,组织经济、科技、信息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建立并发展友好合作关系,学习国内外先进经验,以维护行业利益和支持企业参与国内外竞争。建设行业公共服务平台,指导、规范和监督会员企业的对外交往活动,主动参与、协调对外贸易争端,维护正常的进出口经营秩序。

(九)根据授权进行行业统计,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依照有关规定, 汇集整理国内外粮食、油脂、食品、饲料的加工生产、流通、市场、经营、科研等方面的信息资料,创办报刊和网站,向政府有关部门和会员单位提供并接受相关信息咨询服务。组织专业培训,提高会员单位的业务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参与行业资质认证、新技术和新产品鉴定与推广、事故认定等相关工作。

(十)根据我市市情和粮情,研究我市粮食的供应趋势和粮食安全保障战略,重点研究粮食流通对供求平衡的影响与相应对策,积极促进粮食应急预案的科学制定。

(十一)深入开展我市粮油食品行业不同所有制经济的协调发展的研究。

(十二)积极探讨国有粮油食品企业改革经营体制和经营管理,提高核心竞争力,充分发挥主渠道作用的政策和措施。

(十三)加强与其他省、市粮食协会、经济学会(研究会)、有关院校的学术研讨活动,交流信息和经验。

(十四)评选我市粮油食品生产、经营、管理、科研、发明等方面的优秀企业家、工作积极分子,促进粮油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

(十五)接受市政府、市粮食局和有关部门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从事粮食、油脂及粮油食品、饲料的购销、贸易、加工、储藏、运输、教学、科研、设计咨询等各种经济成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承认本会章程,均可申请加入本会。各市(县、区)同类社团或全市性的专业社团,可申请作为团体会员加入本会。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粮油食品行业及相关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出书面申请;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常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四)优先享有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和给予的协助;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积极参加本会各项活动;

(二)维护本会声誉和集体利益;

(三)按时向本会报告工作,做好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及时提供本会所需的资料和情况;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无故不交纳会费又无正当理由,或一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必须有 2/3 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组成,行使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但法定代表人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常务理事会主要职责:

(一)讨论处理重大问题;

(二)批准和发展新会员;

(三)决定召开理事会有关事项。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通常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年龄要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市粮食局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 2/3 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市粮食局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六)受会长委托,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第五章   经费、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如下: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会费收取标准和办法由行业协会自主确定,经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代表同意后方能生效。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的缴纳按照会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不得投入会员企业进行营利。经费开支坚持节俭原则,实行预算制,较大支出的需经集体讨论。

第三十四条 本会对所属分支(代表)机构的财务实行统一管理,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审批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使用的国有资产,要明确产权归属,按照有关规定划归行业协会使用和管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提出修改方案,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报市粮食局审查同意,并报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郑州市粮食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郑州市粮食局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郑州市粮食局和有关部门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9年11月28日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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