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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地区:山西全省  
类型:权威机构
电话:0351-7227013
网址:http://www.shxda.gov.cn/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东华门23号

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详细介绍:

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便公众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保障公民、法人 和其他组织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山西省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方案,结合省局工作实际,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提供公共服务和实施内部管理过程中, 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向行政相对人以及社会公众公开相关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 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或保存的文件、数据、图表、程序、条件、标准、要求等信息。

第四条 除依法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凡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应当予以公开 。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实行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各负其责。

第二章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第七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省局政府信息公开的组织领导工作。

第八条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根据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要求,研究部署、指导协调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拟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计划和方案;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的规章制度;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政 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设立省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成员由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的负责同志组成, 具体由局政策法规处牵头负责。

第十条  办公室主要职责是: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就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方式、程序、监督保障提出建议方 案;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督促、检查领导小组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及时总结经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 的质量和水平。

第十一条  政府信息公开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各处室主要负责人负责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的组织领导,按 各自职责负责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的落实。

第十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三章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原则

第十三条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除本制度第十八条所列免予公开的信息外,凡与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都应予以公开。

第十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程中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 有关规定,正确处理好政府信息公开与保守国家秘密的关系。本制度   第十八条所列信息,均不得向社会公 开。

第十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依据、程序、时限、结果,以及承办单位和投诉渠道,要对外发布。

第十六条 信息公开工作坚持从实际出发,突出重点,及时、准确公开政府信息;要方便公众办事,便于公众 知情,利于公众监督。

第四章  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方式和程序

第十七条  以下事项的政府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领导情况、机构设置、行政管理职能、权限、办公地点、联系方式;

(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方针、政策;

(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发展规划;

(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专项工作部署及其实施情况;

(六)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申报受理、审评、审批程序等行政管理工作文件;

(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统计数据、信息;

(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九)涉及公众利益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制度;

(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纪律、服务承诺、投诉程序;

(十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处置等情况;

(十二)其他应当向行政相对人以及社会公众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十八条  下列事项的相关信息不向社会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机关内部正在研究或者审议中的;

(五)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执法活动正常进行或公平公正的;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政府信息,未经批准的;

(七)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

第十九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途径如下:

(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网站和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二)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或者其他相关会议;

(三)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档案室;

(四)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等新闻媒体;

(五)信息公告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触摸屏、办事指南等;

(六)省档案馆等公共场所;

(七)其他方式。

第二十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程序如下:

(一)依据本制度,编制《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分别简称《指南》和《目录》)。

(二)《指南》和《目录》所列事项的相关处室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核实,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三) 相关处室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审核批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重大事项,经省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

(四)相关处室自该政府信息形成后20个工作日内,采取适当方式予以信息公开;

(五)通过各种渠道收集了解对所公开信息的反馈意见。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以外需要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程序

(一)信息产生或拥有处室就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申请内容包括 :公开信息的名称、服务对象、办理依据、办理程序、办理时限、投诉渠道、公布形式等;

(二)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依照有关保密规定对拟公开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三)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的政府信息,由省局信息中心或信息拥有单位根据第十九条的渠道及时公开。

第二十二条  已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信息发布单位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更新。

第二十三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实施办法见《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法》。

第五章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考评

第二十四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日常考评和年度考评相结合的制度,年度考评结果 纳入各处室年终考核。

第二十五条 省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各处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年度考评。

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与自身相关的信息记录不准确、不完整、不适时,以及发现影响或者 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的信息,可以提出补充或更正建议,相关处室应当及 时予以更改或发布正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十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违反本制度, 有权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投诉。相关部门接到投诉后要及时调查处理,并向投诉人反馈处理结果。

第二十八条 省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编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在翌年3月31日 前予以公布。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18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政发〔2013〕24号)和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重新组建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通知》(晋办发〔2013〕10号),重新组建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厅级建制,为省人民政府直属机构。


主要职责:

(一)监督实施国家食品(含餐饮服务食品、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下同)安全、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推动建立落实食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总责的机制,建立落实食品药品重大信息直报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着力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

(二)监督实施食品行政许可的实施办法,建立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制定食品安全检查年度计划、整顿治理方案并组织落实。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公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参与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食品安全标准,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

(三)监督实施国家药典等药品和医疗器械标准、分类管理制度。监督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负责药品、医疗器械注册和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并监督检查。建立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并开展监测和处置工作。承担执业药师注册工作。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负责药品再注册以及不改变药品内在质量的补充申请行政许可、国产第三类医疗器械不改变产品内在质量的变更申请行政许可、药品委托生产行政许可和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监督实施国家化妆品监督管理办法。

(四)监督实施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稽查制度,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监督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

(五)负责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和指导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

(六)负责制定食品药品安全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动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

(七)负责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对外交流与合作。推进诚信体系建设。

(八)指导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九)承担省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推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督促检查市级人民政府履行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并负责考核评价。

(十)承办省人民政府和省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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