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22日经郑州市食品安全协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一条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发展食品行业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要求。配合相关行政部门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帮助全市食品及相关产品企业提高生产、管理水平。促进我市食品行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第二条 行业自律工作目标:行业运作规范、执业守法诚信、企业公平竞争、食品安全得到保障、全市食品行业整体水平得到提高。
第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及国家、省市政府有关食品安全工作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同时根据《郑州市食品安全协会章程》,结合我市食品行业实际情况,制定《郑州市食品行业自律规定》(试行)。
第四条 行业自律规定
会员及有关单位在食品及相关产品开发、生产、销售、服务以及与食品有关的种养殖、科研、咨询、展览、设计、教学、检测等从业活动中,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遵守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的生产许可制度及其他相关规定,做到证照齐全,不无证生产;
(二)严格按照产品标准生产,不制售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有碍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不制售假冒、伪劣产品;
(三)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不得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
(四)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食品及相关产品的标签、标识、说明书和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六)对消费者诚信守约、平等互利;不套用他人的图片、文件和资料;不侵犯他人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不散布损害同行商业信誉和产品声誉的言论;不采取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进行生产促销;
(七)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和交流,自觉遵守我国签署的国际公约之限定。
第五条 会员在执行本规定过程中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应本着实事求是、友好合作的原则,采取平等协商的方式解决问题,也可以请求协会进行调解。
第六条 会员拒不履行本规定的,其他成员均有权向协会检举,要求进行调查。协会可委派自律办直接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向全体成员公布。
第七条 所有成员均有权对协会秘书处、各专业委员会、各企业执行本规定的公正性进行监督。
第八条 协会每年对全市行业自律工作进行定期评比或不定期评比,根据会员在行业自律建设工作中的突出表现和所作贡献,对会员给予以下奖励:
(一)通报表扬;
(二)授予荣誉称号;
(三)向政府部门和国家级协会推荐表彰。
第九条 对拒不执行行业自律的会员给予以下惩处:
(一)通报批评;
(二)媒体公开曝光;
(三)取消会员资格;
(四)向政府部门建议停业整顿或移交执法部门处理。
对非会员企业违反本规定的提交给政府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条 凡在郑州市行政区域内开办的食品及相关产品企业应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全市食品行业自律工作的负责单位为郑州市食品安全协会。
第十二条 为确保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郑州市食品安全协会设立行业自律投诉举报电话,公开接受社会各界监督。投诉电话:0371-67184998.
第十三条 本规定条文由郑州市食品安全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9年9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