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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将逐步建立食品安全黑名单制度

好妞妞食品网 By 大师 阅读(1098) 2014/6/14

上海将逐步建立食品安全黑名单制度( 2013年4月2日) 肉、米、油、蔬菜、牛奶、淡水鱼……6大类与生活密切相关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今年都将逐步建立全过程食品安全信用体系。期待已久的《关于本市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上周五出台。

4月1日,上海市食安办相关负责人进行全方位解析:今年上海将逐步建立食品安全"黑名单"制度。记者发现,这几天,全新的"曝光台"已经在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www.shfda.gov.cn)首页上悄然出现,特设了重点监管名单。

■ 解读一:上海食品安全信用体系涉及到哪些食品行业?

上海市食安办副主任顾振华解读指出,重点征信对象涉及到粮食、肉制品、蔬菜、乳制品、食用油、淡水鱼等6大类食品,包括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储运流通、餐饮消费等4个环节,以及65种重点征信对象。

包括外埠养殖场,以及超市、批发市场、中央厨房、大中型餐饮服务企业,今年都将逐步有拥有一份信用档案,"一户一档"。只要企业和有关责任人在申请许可、监督抽检中被发现存在违法行为,都视为"失信",他们受到的行政或刑事处罚结果将被录入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此外,企业和有关责任人被投诉举报一旦查实,相关信息也将录入该平台。

对失信企业,监管部门将实行最严监管,增加对失信企业的检查和监督抽检频次,对失信企业实行最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对长期守信的企业,相关部门将予以宣传、支持和表彰,并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在金融、土地、年检、抽检、报关等方面,给予守信企业相关便利,建立长效保护和激励机制。

■ 解读二:被列入食品"黑名单"后将受到哪些处罚?

对于进入食品"黑名单"的饭店、食品生产厂以及超市,将实行最严准入、最严处罚。顾振华透露,《关于本市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明确,对于列入"黑名单"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吊销许可证照的,一律依法吊销其许可证照。属于本市管辖范围外的企业,各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其生产销售食品的监督性抽检,对经检测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较大危害的食品,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必要时,经市政府确定,可以对相关企业、区域生产的同类食品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处罚也是最严厉的。监管部门对被列入"黑名单"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依法按照上限予以行政处罚。被吊销许可证照的"黑名单"企业,其有关责任人依照法律规定5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而"黑名单"是动态变化的。列入"黑名单"管理的期限,原则上为1年(依法吊销许可证照的除外)。

■ 解读三:进入"黑名单"的企业还会受到其他方面的惩戒吗?

进入"黑名单"的食品生产企业将得到联合惩戒。《关于本市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明确,取消被列入"黑名单"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评先评优或申报政府资助项目等方面的资格,并对其法定代表人的各类评先评优实行一票否决。

通过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对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根据本市失信企业联动惩戒的相关制度,由各监管部门结合实际,在年审年检、立项审批、用地审批、环评审核、经营准入、会员申请、认证管理、专利申请、财政扶持、政府采购、专项资金、科技奖励、评先评优、社保管理、价格检查、信用评级、产销对接、通关手续、税务服务、出口退税、品牌培育、商标注册、广告管理、技术指导、招投标管理、企业标准审核备案、定点合作单位审核等方面,完善具体奖惩实施办法。同时,联合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服务机构,在贷款审批、上市融资、企业发债、投保审核、保费标准、金融服务、利率差别化待遇等方面,建立联动奖惩机制。

对于有关责任人,探索在户籍和居住证管理、从业资格、公积金贷款、专业技术职称、道路交通管理、按揭贷款管理、廉租房承租管理等方面,进一步形成有力的外部约束。

■ 解读四:上海建立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市民如何参与?

食品安全保障很难单纯依靠政府监管,必须多方参与,特别需要众多上海市民加入。

上海市食安办相关负责人透露,今年上海还将扩容食品安全信息员、协管员等监督队伍,形成分区划片、包干负责的基层网格化监督格局。与此同时,完善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保障财政专项奖励资金,加大奖金兑现力度,并确保兑现及时、便捷,完善对举报人的保护措施。另外,上海将加大对食品安全违法违规和丧德失信行为的民事赔偿力度,降低维权成本和举证难度,提高消费者依法维权的意识和参与监督的积极性。

■ 沪食品安全信用体系重点征信对象范围

肉制品

● 农业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消费餐饮消费

● 本市规模化养殖场、屠宰场肉品生产加工企业

● 外埠养殖场(基地)、屠宰场肉品生产加工企业

● 进口肉品进口企业

● 批发市场、大卖场(超市)、标准化菜市场、大宗肉品交易流通企业(含冷库)、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大中型餐饮服务企业

乳制品

● 农业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消费餐饮消费

● 本市养殖场(奶牛场)乳制品生产加工企业

● 外埠养殖基地(奶牛场)乳制品生产加工企业

● 进口乳制品进口企业

● 大卖场(超市)、食品商场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特大型餐饮服务企业

粮食

● 农业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消费餐饮消费

● 本市规模化种植基地、大型农民专业合作社粮食生产加工企业;粮食收储企业(粮库)

● 外埠种植基地粮食生产加工企业

● 进口粮食进口企业

● 批发市场、大卖场(超市)、标准化菜市场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大中型餐饮服务企业

蔬菜

● 农业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消费餐饮消费

● 本市规模化蔬菜种植企业(基地)、大型农民专业合作社

● 外埠蔬菜种植企业(基地)

● 蔬菜加工企业批发市场、大卖场(超市)、标准化菜市场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大中型餐饮服务企业

食用油

● 生产加工流通消费餐饮消费

● 本市食用油生产企业

● 外埠食用油生产企业

● 进口食用油进口企业

● 批发市场、大卖场(超市)、食品商场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大中型餐饮服务企业

淡水鱼

● 农业种养殖流通消费餐饮消费

● 本市养殖场(含运输)

● 外埠养殖场(含运输)

● 水产品运输企业、水产品批发市场、大卖场(超市)、标准化菜市场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大中型餐饮服务企业

■ 哪些违规行为会被纳入食品"黑名单"?

● 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 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

● 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

● 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的;

● 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

● 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

● 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并对人体造成重大危害的;

● 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且负有法律责任的;

● 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骗取行政许可,并违反食品安全相关法律,影响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的;

● 其他违法生产经营食品,情节严重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各市级监管部门于每月1日向社会公布上月审定的"黑名单"企业及有关责任人信息。各监管部门在信用档案中,主动筛选符合上述条件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并单独记录形成"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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