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糖果专业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突出行业协会的服务宗旨,促使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糖果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工作更具针对性,更加贴近会员企业,更具凝聚力,根据行业的客观情况和委员会工作的需要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依照《中国食品工业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借鉴国外行业协会的成功经验,将《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糖果专业委员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有关条款细化而制订。
第三条 为了实现民主办会的方针,本会建立理事会议制度,研究处理行业及本会内部重大事项,设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代行理事会职能。同时,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建立会长办公会议制度,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研究处理本会重大事项。
第四条 本会下设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并按照团结高效、精简机构的原则设置专职工作人员,按灵活机动的原则聘请兼职工作人员,按专项专人的原则聘请短期工作人员,保证日常工作的规范运转,为行业办好实事。
第二章 任职制度
第五条 本会理事会自成立之日起,每届任期三年,任职原则如下:
(一) 理事会全体成员,包括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经选举产生,选举采用等额制;
(二) 为保证决策公允、议事有效,本会理事会人员构成实行奇数制原则,即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任职人数均为奇数;
(三) 本会会长候选人须由中国食协推荐或经民主推举并报中国食协批准;
(四) 本会秘书长候选人必须由中国食协指派。
第六条 候选人资格
(一) 依据《章程》的规定,本会理事候选人必须具备以下资格:
1.所在企业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2.所在企业成为中国食协糖果专业委员会会员达到一定年限;
3.本人必须从事糖果行业并达到一定年限;
4.本人必须具有一定的行业知名度。
(二) 依据《章程》的规定,本会常务理事候选人必须具备以下资格:
1.所在企业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影响性;
2.所在企业成为中国食协糖果专业委员会会员达到一定年限;
3.本人必须从事糖果行业并达到一定年限;
4.本人必须具有一定的行业知名度;
5.本人必须热爱糖果行业事业,热心于行业工作,热心于委员会工作。
(三) 依据《章程》的规定,本会会长、副会长候选人必须具备以下资格:
1.所在企业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影响力;
2.本人必须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3.本人必须从事糖果行业企业经营管理工作达到一定年限;
4.本人必须热爱糖果行业事业,热心于行业工作;
5.本人必须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且年龄不超过65岁;
6.本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7.本会会长不兼任中国食协其他分支机构的会长;
8.原料和设备生产企业代表不担任本会会长。
(四) 本会秘书长候选人必须具备以下资格: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具有糖果(食品)行业或相关行业的行业管理工作经验;
3.具有行业协会工作经验;
4.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职称;
5.热爱糖果行业事业,热心于行业工作;
6.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且年龄不超过55岁;
7.本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七条 换届程序
(五)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1.换届工作开始时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由现任会长工作班子推举部分现理事会成员组成,共同商讨,组织、领导换届工作。
2.换届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提出本会《章程》修订初稿,初步议定下届理事会成员构成比例及候选企业名单,议定顾问名单,决定本次换届工作采取的形式和换届会议采取的形式;
3.换届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现任会长或由中国食协推荐的下届会长候选人担任。
4.换届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处理日常工作事务,办公室主任由中国食协推荐的下届秘书长候选人担任。
(六) 在换届工作领导小组初步拟订候选企业名单的基础上,由换届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全体理事会候选人统一填写《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糖果专业委员会理事候选人申请表格》,并由其所在单位签署推荐意见后反馈。
(七) 由理事会候选人名单汇总后,无异议存在的部分可直接提交全体会员讨论通过;存在异议的部分仍经由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形成决议后,再提交全体会员讨论通过。
(八) 现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其职责履行至下届理事会产生为止。
第八条 述职及连任
(一) 现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满后,必须向理事会提交述职报告。
(二) 现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均可在述职报告中申请连任。其中,副会长的连任申请是否提交理事会讨论须经换届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会长和秘书长的连任申请还须经过中国食协批准,方可作为候选人参加下届理事会的选举。
第三章 权利与约束
第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享有以下权利:
(一) 享有《中国食协糖果专业委员会章程》赋予会员的一切权利。
(二) 任职期间可以以本会会长或副会长的名义发表有益于行业整体利益的言论,和进行有益于行业整体利益的活动。
(三) 任职期间,其所在企业可以以本会会长单位或副会长单位名义进行有益于行业整体利益的活动。
(四) 当不再从事糖果行业相关工作或自愿放弃会长、副会长资格时,有权推荐替代人选,本会将给予优先考虑。
(五) 其所在企业可以在本会职能范围内,享有《章程》第七条规定的全部工作任务(如修订行业标准、协调行业关系、向国家申请行业政策等)的优先参与权。
(六) 其所在企业可以享有产品技术、行业信息、传播媒介等方面的优先知情权和使用权,但涉及其他企业商业秘密的信息除外。
第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职责如下:
(一) 及时根据行业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中出现的带有普遍性和典型性的问题,积极倡导、组织和参与、协助本会在这些方面开展工作,向国家提出有关行业和产业政策,在必要时候代表本会会员企业与政府进行直接对话;
(二) 积极协助制订行规行约,积极推进执行行规行约,努力改变行业面貌;
(三) 积极引导、推进行业科技创新、管理创新、效率增进;
(四) 积极参与行业公益事业;
(五) 积极参与、协助本会完成政府交办的任务和对其他企业及单位的各项服务工作,积极参与协办或承办理事会、会员大会;
(六) 每年至少提交一份有关糖果行业及本企业情况的经验总结或文字性材料;
(七) 研究筹措办公经费的办法,必要时分摊一定的办公经费。
第十一条 约束:
(一) 必须树立为全行业服务的信念,任职期间涉及本会的一切工作应以全行业为出发点;
(二) 在任职期间不得利用本会会长或副会长名义谋求个人或本企业私利;
(三) 在任职期间不得有伤害行业、伤害其他企业和伤害本会利益的行为;
(四) 本会会长、副会长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理事会有权对其进行罢免:
1.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对本会的声誉造成损害的;
2.以非正常手段严重伤害行业或其他企业根本利益的;
3.利用职务之便开展违法、违规活动的;
4.长期无法完成本人职责的;
5.无故不参加会长办公会活动的;
6.有其他伤害行业或其他企业的行为的。
第十二条 罢免程序
(一) 至少三名会长、副会长提出,并经会长办公会议形成初步决议;
(二) 提交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通过。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 本会建立例会制度,会员代表大会每3年召开一次;理事会议(理事扩大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常务理事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会长办公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上述会议也可由通讯会议、电话会议等形式召开;遇特殊情况可提前、延后召开。
第十四条 本会建立问题反应机制,会长、副会长应定期(每季度至少一次)向秘书处提出本人职责范围内的遇到的任何问题,并在例会中积极讨论,寻求解决;
第十五条 本会建立应急反应机制,在委员会秘书处和副会长以上企业内部均设立应急人员,当遇到行业内的重大问题和紧急问题(如国家政策改变、不正当竞争、企业利益普遍受损等)时,尽快共同积极做出反应,谋求解决办法。
第十六条 理事会
(一) 理事会由理事出席,理事扩大会议由理事和会员代表出席。
(二) 理事会由会长召集和主持。
(三) 理事会应由2/3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到会成员的1/2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四) 理事可授权本单位其他同志出席会议。
(五) 理事会必须形成决议。
第十七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 选举常务理事,选举产生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 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工作计划,领导本会开展工作;
(六) 审议批准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的报告;
(七) 审议本会的年度财务状况报告;
(八) 审议本会的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九)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十) 决定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员的聘任;
(十一)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
(一) 常务理事会由常务理事出席,对理事会负责,接受会员和理事的监督。
(二)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召集和主持;或由会长委托任一副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副会长共同推举一名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三) 常务理事会应由2/3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到会成员的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四) 常务理事可授权本单位其他同志出席会议。
(五) 常务理事会必须形成决议。
第十九条 根据《章程》规定,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代行理事会职权(本细则第二十条第一、三、四、十、十一、十二款),重点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本会财务状况;
(二) 对会长、副会长的行为和职责等进行监督,对符合罢免条件的会长、副会长提出罢免建议并根据程序进行罢免;
(三) 当会长办公会议决议出现损害行业利益的情况时,要求予以纠正;
(四) 根据行业发展需要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
第二十条 会长办公会议制度
(一) 会长办公会议由本会会长、副会长共同出席,秘书长列席,对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负责,接受会员、理事和常务理事的监督。
(二) 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或由会长委托任一副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副会长共同推举一名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三) 会长办公会议应由2/3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到会成员的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会议通过的决议,应以书面形式报中国食协。
(四) 会长和副会长本人均应出席会长办公会议,如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本单位其他同志代为出席,并载明授权范围。
(五) 会长办公会议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由秘书处负责保存。
(六) 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可经同意列席会长办公会议;
根据会议内容需要,亦可邀请政府有关部门、业内专家、顾问、中国食协和其他相关企业人员出席会议。
(七) 出席会长办公会议的成员及列席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八) 遇行业或本会内部重大问题出现时,经本会会长单独提出、或经三名副会长联名提出,可随时要求召开会长办公会议进行商讨。秘书长也可向会长、或任意三名副会长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召开会长办公会议。
第二十一条 根据《章程》规定,会长办公会议代行常务理事会职能,行使下列职权:
(一)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二) 召集理事会,并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三) 执行理事会决议;
(四)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 研究糖果行业重大或突发问题,并及时做出反应;
(六) 决定本会年度工作要点和常设办事机构的工作计划;
(七) 听取秘书长的工作汇报,检查年度工作要点和工作计划的执行和进展情况;
(八) 决定办事机构的有关事项,包括财务制度在内的各项基本管理制度和主要工作人员的聘任(秘书长除外),检查财务状况,研究筹措办公经费的办法等;
(九) 传达贯彻有关重要文件指示精神。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应当对会长办公会议的决议负责。会长办公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本会《章程》或本会理事会决议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同时经理事会或中国食协批准,该决议无效。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行使《章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职权,即:
(一) 召集和主持本会会议;
(二) 检查本会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决定本会日常工作中的有关重大事宜。
第二十四条 秘书长负责制
本会日常工作由秘书长负责,秘书长必须为中国食协糖果专业委员会日常工作人员,不兼任中国食协其他分支机构秘书长。
(一)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落实会长办公会议决议;
2.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重点的方案;
3.提名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交理事会讨论通过;
4.制定内部工作规章和工作制度,提交会长办公会;
5.决定一般专、兼职工作人员和短期工作人员的聘用与解聘;
6.列席会长办公会议;
7.会长办公会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8.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二) 秘书长职责:
1.坚持以行业利益第一的原则,以委员会为重,积极维护本会的统一性和对外事务的一致性;
2.代表本会行使一般民事权利和义务;
3.代表本会签署对外合约、合同、协议和各种文件;
4.代表本会协调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关系;
5.做好会长办公会和其他即时性会议组织工作;
6.按期向会长办公会议汇报日常工作情况;
7.向理事会提交年度财务状况情况;
8.遇行业或本会内部重大问题时,及时向中国食协、会长汇报并协商;
9.严格保守行业、有关企业和本会的内部秘密;
10. 完成中国食协交办的其他工作;
11. 协助会长开展其他行业工作。
第二十五条 日常工作人员职责
(一) 坚持委员会利益第一的原则,维护本会的统一性和对外事务的一致性;
(二) 在秘书长领导下,认真完成本职工作;
(三) 按期递交个人工作总结和工作打算;
(四) 严格保守行业、有关企业和本会的内部秘密;
(五) 遇行业或本会内部重大问题时,及时向秘书长汇报;
(六) 完成秘书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六条 中国食协糖果专业委员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和中国食协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经2007年3月16日~4月5日召开的中国食协糖果专业委员会第四届理事会第五次(通讯)会议审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的解释权属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糖果专业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自2007年4月25日,中国食品工业协会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