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豆制品生产企业:
2002年8月,上海市卫生局和上海市商业委员会以沪卫卫监(2002)54号文发布《关于统一使用“上海市豆制品送货单”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附件1)。规定第七条明确“送货单式样由上海市卫生局统一规定,由上海市豆制品行业协会印制、发放并管理,全市通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印制或转卖”.规定第六条明确“生产、加工单位不按照要求填写、使用送货单的,卫生行政部门将予以公告”.规定第八条明确“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按照本规定,对豆制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管理”.
但是,由于机构、职能(分工)的变化,上述两个发文主体也随之更移而不同往日。所以,有些业内人士认为“送货单”也完成了历史任务,况且QS(企业生产许可)制度已实行多年,建议“送货单”可退出市场。而有些社会人士和代表却误认为政府把市场监管权转移给了协会,因此“送货单”上出现的问题都归咎于协会。
为此,本协会提出意见如下:
(一)在接到市政府有关委、局新的指示前,本协会仍继续负责“送货单”的印制、发放和管理。
(二)豆制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按“购取上海市豆制品送货单须知”(附件2)的程序购取“送货单”.
(三)“送货单”必须按“上海市豆制品送货单填写要求”(附件3)认真填写。附用“电脑送货单”的必须按上海市卫生局2003年8月11日“关于准许附用豆制品企业电脑送货单的几点意见的复函”(附件4)要求填写。
(四)协会继续做好2007年启用的“送货单”编号上网工作,以利豆制品质量安全网上查询追溯。
(五)对于在使用“送货单”中出现的违规违法行为,应积极向有关行政执法监督部门反映,以利各司其职,齐抓共管。
附件1:关于统一使用“上海市豆制品送货单”的规定
附件2:购取上海市豆制品送货单须知
附件3:上海市豆制品送货单填写要求
附件4:关于准许附用豆制品企业电脑送货单的几点意见的复函
上海市豆制品行业协会
201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