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烟台市局与市邮政管理局制定出台了《烟台市寄递药品管理办法(试行)》,并经市法制办批准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规定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要加强对收寄药品的验视管理。个人交寄零散药品的,应要求提供合法购药票据(列明药品名称的发票或购药销售凭证等)和驻地药品监管部门出具的寄递药品证明方可办理寄递;对长期、大量和集中交寄药品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除要求提供合法购药票据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证明外,还应要求交寄人提供药品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许可证(复印件加盖红章)及交寄人身份证明等。该办法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制剂、含麻黄碱类单方制剂(如麻黄素)及其处方药不得寄递。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加强与邮政管理部门配合和信息沟通,及时通报药品有关政策及假劣药品信息,对确有证据证明相关寄件人销售和寄递假劣药品的,积极协调邮政管理部门通知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不予收寄,对重大寄递药品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寄递药品验视制度的建立,将进一步规范寄递药品行为,有效防范通过寄递渠道销售假劣药品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