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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生酥专题新闻

花生酥黄老五状告“傍名牌”公司,中国食品还有创新吗?

好妞妞食品网 By 小芳 阅读(493) 2017/12/22

近日,生产知名品牌“”牌花生酥的黄老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老五”公司),便将如此“”的数家公司告上法庭,其中一家内江的生产厂和经营商铺已被法院认定侵犯“黄老五”的商标专用权及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判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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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老五”公司市场总监王正说,其公司在2014年拿到了“黄老五”的商标注册证,该商标目前处于有效状态,而有些类似的花生酥品牌却在借用“黄老五”的名牌效应,以较低的成本获取更高的利润。

王正将从市场上买到的其他4种相似产品一一摆在桌上比对,发现“黄老三”“黄老七”“王老五”“赵老五”四种花生酥,无论是外包装颜色、样式、字体、字号还是包装图案排版,都几近相同,明显的差别只在于名称不同,但“三”“五”“七”从字形上看差异并不大。更令人啼笑皆非的是,“黄老三”“黄老七”使用的女代言人头像,其发型和服饰都与“黄老五”所请的代言人头像相似。

今年5月,“黄老五”公司发现,内江市有商店公开销售“黄老三”花生酥,在公证员的陪同下,现场购买了相似产品,随后找到商店的进货源头,牵出“傍名牌”的生产厂以及相关经营商铺,并以侵犯商标专用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将对方诉至法庭。

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控侵权的“黄老三”与“黄老五”属同一类别商品,且两者外包装字体、颜色、大小基本一致,极易使一般公众误认为“黄老三”即为“黄老五”,或两者存在特定的联系。因此,法院认定“黄老三”与“黄老五”构成近似,进而构成对“黄老五”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同时,法院认为,“黄老五”食品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其使用的名称、包装、装潢,成为相关公众识别商品来源的重要依据,而被告未经许可使用,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几家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其中生产厂与一家经营商铺构成共同侵权,共同赔偿“黄老五”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以及“黄老五”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2万余元。

此外,“黄老七”“王老五”等模仿“黄老五”名称、装潢的花生酥品牌也被“黄老五”公司相继起诉,部分已经达成调解,部分正等待法院判决。

以大欺小、排挤同行?“黄老五”:打击的是不良商家除了“黄老五”花生酥,很多在市场上有一定知名度的品牌都会定期进行“打假”,维护自身品牌利益。但此举不乏引来众多小品牌的抱怨,认为大品牌“以大欺小、排挤同行”,从而引发行业矛盾。

对此,王正认为,他们打击的是不良商家,而非所有同行。“我们公司的销售团队会定期反馈市场上新出的同类品牌,如果对方是获得国家注册商标的,而且有自己独特的名称和装潢,我们当然不会去打击。但如果像‘黄老三’‘黄老七’这种明显模仿我们商标的行为,那一定要严厉打击。更重要的是,他们没有树立自己的品牌,因为跟我们相似,如果产品质量不好,那将影响我们的品牌名声。”

为了保护自家商标、预防侵权,“黄老五”公司还注册了几十个近似商标,如“黄小五”“大黄老五”“小黄老五”“黄小乖”等,同时还在多种商标类别中对“黄老五”进行了注册。“我们希望更多良心商家通过正当竞争加入到花生酥行业,共同把这个行业做大,所以并没有所谓‘垄断行业’的想法,市场是大家的,互相竞争才能有所进步。”

值得深思的“傍名牌”现象

最近,网上流传着这么一个段子:为了防止被“傍名牌”,阿里巴巴注册了阿里爷爷,阿里伯伯,阿里舅舅,阿里姑姑商标。京东闻讯后立即召开会议,准备抢注京南、京北、京西等商标,乐视也马不停蹄地对喜视、怒视、哀视等商标进行调查!大白兔为了保护自己的商标,注册了十几个近似商标:大灰兔、大黑兔、大花兔、小白兔、金兔、银兔……看似一个个搞笑的段子,却凸显出了知名企业对于商标的重视程度,毕竟自己辛辛苦苦打造出来的品牌,如果被别人抢注了或者傍上了,岂不是太冤枉了?消费者在买东西的时候,也经常一不注意就买到了山寨货。把山寨货和正品放在一起,几乎分不出差别。

大家熟知的老干妈,随着企业的不断发展,在全国的市场上,每年竟有50多种假冒的老干妈,陶碧华对这些假货毫不留情,每年在打假上要投入3000万,并且不断加强对商标的保护措施,目前全部注册商标达114个,包括“老于妈”、“妈干老”等商标,这都是为了防止一些公司打擦边球,对老干妈品牌有所影响。

不光是老干妈,很多知名企业都有山寨货的烦恼。这些假冒产品层出不穷,不断的挑战着企业和消费者的底线。

“傍名牌”违法成本相对较低

从简单的模仿、抄袭假冒驰名商标,到恶意抢注品牌、不正当竞争、网店售假……业内人士认为,当前“傍名牌”形式不断翻新,仿冒者的手段越来越隐蔽,受到“傍名牌”困扰的国内外名优企业越来越多,查处的难度越来越大,傍名牌现象已经成为反不正当竞争的一个难点。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周长玲认为,将别人的商标注册到自己企业名称中的现象是目前最常见的一种傍名牌行为,如何去确定是否正当合理地使用,没有一个明显的界限,这也是司法实践中一个难点。

在周长玲看来,相对于直接造假或者侵权使用别人的商标,显然“傍名牌”行为的违法成本相对较低。“直接假冒商标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这种成本相对来说就比较高,而且风险大。”

品牌宜“创”不宜“傍”

搭便车、傍名牌,欺骗消费者,这种投机行为无疑是不道德的,不只是对正规企业形象的抹黑,更是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侵犯。中国是一个生产大国,但真正在国际上叫得响的中国品牌却不多,匠心精神的缺乏成为了创新的阻碍。

试想,当很多企业都把“傍名牌”当作占据市场的捷径,谁又来当那个树立品牌的冤大头呢?如果靠“傍名牌”就能获得利益,谁又能真正带领中国产品走进世界名牌的俱乐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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