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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9年8月7日
招商代理政策
一 经销商必须具备:高瞻远瞩的战略眼光﹑ 独特的经营思路 ﹑ 有一定市场操作经验和对品牌深层认知;经销商在本区域有较高的声望,诚信经营,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无不良诚信记录,能积极整合资源,主动投入资源开发市场,有公平合作精神,有足够的资金实力经营丽星品牌,能够做到先款后货(现款结算)。
二 经销商具有健全的分销网络,拥有:商超﹑餐饮业﹑流通等在其中一个或者多个渠道有明显优势,能覆盖本渠道70%以上的有效客户,与当地各渠道客户有良好的客情关系。
三 经销商要有一定的配送能力 ,在所属区域及签订的销售渠道内,能及时满足下线客户和终端的供货需求,不得以人为因素造成供货短缺。
四 认同丽星公司营销理念,理解﹑支持﹑执行公司销售政策,能够履行销售合同,按公司要求执行区域内的促销活动。
五 权利配合公司营销中心 ﹑财务部门及分管该区域市场业务人员的工作。
六 丽星区域经销商:主营我公司产品,提倡专营。
七 区域经销商不得跨区销售,不得影响周边区域正常的销售活动。
八 区域经销商严格按公司产品销售价格销售,不得随意涨价或降价,拒绝恶意降价与周边区域相互杀价﹑串货等。
九 区域经销商全面经销公司的系列产品,不得缺货经营,积极推广公司新产品上市的工作。
十 区域总经销被公司授权的各项规定,要严格执行,授权期限为一年,年终评审,违背区域总经销授权标准或不能如期完成目标任务的,公司有权取消区域总代理资格,经公司评审全年无违背授权标准现象,按时完成与公司签订销售合同任务,与公司关系处理恰当,并受到公司好评,胜任区域总代理的,公司将授权其连任区域总代理,行使下一年度该区域总代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