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继续审议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丛斌作的关于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多数委员认为,修订草案在稿基础上,进行了较大幅度修改,回应了社会关切的几个热点问题。
食品贮存运输纳入法律监管范围。有委员提出,食品贮存、运输是食品安全管理的重要环节,应当对除食品生产经营者外的企业加强管理,建议在本法中作出明确规定。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在二审稿增加规定,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相关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此外,有委员认为,目前食品网购日渐火爆,有必要将这些经手食品贮存、运输的专业仓储、物流企业纳入法律监管范围。
食用农产品市场流通写入食品安全法。有委员提出,修订草案对有关食用农产品的法律适用规定还不够清晰,建议明确。
修订草案二审稿规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的公布和食用农产品的市场流通,应当遵守本法。
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可致拘留。国务院法制办、农业部提出,当前全面淘汰剧毒、高毒农药还不可行,剧毒、高毒农药的使用将由法律和行政法规来严格限定。
二审稿增加规定,鼓励使用高效低毒农药,加快淘汰剧毒、高毒农药。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外,可由公安机关给予拘留。
转基因食品应按规定标识。有委员提出,我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已规定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制度,为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建议在本法中增加相应规定。
二审稿增加规定,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按照规定进行标识。同时规定,未按规定标识的,没收违法所得和生产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罚款,直至吊销许可证。
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行为会被处罚。二审稿明确食品行业协会应依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内部奖惩机制,引导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增加规定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其合法权益。
二审稿还删去一审稿中有关发布食品安全信息应当事先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实情况的规定,同时增加规定媒体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对违法行为加重法律责任。有委员建议,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加重法律责任,并采取多种法律手段予以严惩。
二审稿规定,对明知从事违法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将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加重对在食品中添加药品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对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等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任人增加规定拘留的处罚。增加规定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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