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依法决策机制,提高依法决策水平,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市局制定了《哈尔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12月14日哈尔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试行)第一条 为完善依法决策机制,提高依法决策水平,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决策是指哈尔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依据法定权限作出的涉及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大局,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决定。
市局的下列决策属于重大决策:
(一)上报市人民政府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市政府规章草案;
(二)市局代拟以市政府或者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以及报经市政府同意制发的规范性文件;
(三)市局经办拟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事项;
(四)需要由市局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条 市局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适用本规定。
重大决策属于规范性文件的,其合法性审查,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重大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审查,按照市局重大行政处罚审核制度执行。
第四条 市局法制处负责市局重大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重大决策承办部门以及合法性审查工作中涉及的相关部门,应当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重大决策承办部门应当在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本部门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程序后,将重大决策草案报送市局法制处。
第六条 重大决策承办部门报送重大决策草案,应当同时报送下列材料:
(一)重大决策草案说明;
(二)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以及借鉴经验资料;
(三)征求公众和有关部门意见情况,依法需要举行听证会的,应当有听证会的书面记录;
(四)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报告;
(五)本部门合法性审查意见。
重大决策承办部门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七条 对重大决策承办部门报送的重大决策草案以及有关材料确认齐全后,市局法制处进行合法性审查。
法制处在合法性审查工作中,需要重大决策承办部门提供补充材料的,重大决策承办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提供。
第八条 法制处应当自接到重大决策草案及相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重大决策草案的合法性审查。情况复杂的,经法制处分管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遇有紧急情况时,应当按照要求的时限完成。
重大决策承办部门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合法性审查时限。
第九条 法制处应当从下列方面对重大决策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重大决策事项是否属于市局法定权限;
(二)重大决策程序是否合法;
(三)重大决策内容是否合法;
(四)重大决策适用的依据是否正确。
第十条 市局法制处对重大决策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可以自行审查,也可以组织或者委托有关专家审查。
第十一条 市局法制处完成合法性审查工作后,应当按照下列类别出具合法性审查书面意见:
(一)无违法问题的,建议提交局长办公会审议;
(二)内容需要调整的,建议重大决策承办部门调整后提交局长办公会审议;
(三)超越市局法定权限或者程序、内容存在重大法律问题,或者公众对重大决策草案存在重大分歧的,建议暂不提交局长办公会审议。
第十二条 重大决策承办部门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对重大决策草案作相应修改,并将意见采纳情况与重大决策草案提请局长办公会审议前书面反馈市局法制处。
第十三条 重大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有关内容不合法的,不得提请局长办公会讨论。
第十四条 局长办公会讨论重大决策草案时,市局法制处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应当参加。
第十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意见只供内部使用,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泄露相关内容。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一)重大决策承办部门提报的材料不真实、不完整导致决策违法或者失误的;
(二)重大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合法性审查不合法而作出决策的;
(三)泄露相关内容造成负面影响的。
第十七条 市局所属单位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可参照本规定执行或根据本部门重大决策事项制定具体的合法性审查办法。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