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生产企业:
现将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药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和发布药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公告的通知》(冀食药监药生〔2014〕36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委托生产药品的双方企业要认真学习落实文件精神,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加强质量管理,保证委托生产药品质量的一致性。
二、各相关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进一步加强药品委托生产的监督管理,将药品委托生产作为监管重点纳入日常监管工作计划,切实在日常监督检查、药品GMP跟踪(飞行)检查中,对委托生产药品的双方企业加强监管,对于委托方和受托方不在同一县(市)辖区的,委托方所在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联合受托方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受托方受托生产情况进行延伸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