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印鉴的保管
吉林省食品协会的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以及其他印鉴由秘书长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保管员要严格执行印鉴管理制度,未经会长的批准,任何人不得将各种印鉴带出协会以外使用。协会一般不允许出具空白介绍信和空白收款收据,如确实因工作需要或其它特殊情况需要出具时,必须经秘书长签字批准后方可出具。持空白介绍信或空白收款收据外出工作回来必须汇报其使用情况,未使用的必须交回。
二、印鉴的使用
1、协会印鉴使用实行严格的登记备案制度,印鉴使用的时间、内容、经办人、批准人都要进行详细的登记;
2、以协会名义对外出具各种资料、文件或者其他手续时使用公章,加盖公章前应先经秘书长审阅批准,批准同意后由经办人登记而后盖章;
3、合同专用章是协会对外签订合同、协议时使用,不得用于其他地方,使用前应先就拟签订的合同内容向秘书长汇报并经批准后,由经办人登记备案后加盖印章;
4、财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由会长指定财务负责人保管使用,财务专用章用于财务报表、银行转帐、开具支票等正常的财务来往,其他方面使用财务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时由财务负责人报秘书长审核批准后方可使用;
5、发票专用章由公司会计负责保管使用,发票专用章只能在开具发票时使用,不得用于其他地方。
三、其他规定
协会工作人员在印鉴使用过程中有违反下列行为之一的,承担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未经批准将印鉴外借的;
2、未经批准在空白信笺上加盖协会印鉴;
3、未经批准在空白合同书上加盖印章的;
4、违反规定出具发票,造成重大损失的;
5、违反规定使用财务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造成重大损失的;
6、利用协会印鉴营私舞弊,或者进行诈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