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中文名称是:海南省咖啡行业协会,英文译名COFFEE ASSOCIATION OF HAINAN.(缩写:CAH )。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是由海南地区从事咖啡种植、加工、营销的商家企业及相关的专家学者、科研工作者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具备法人资格的地方性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引导、组织、监督协会会员单位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咖啡行业的相关企业,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建立行业自律机制,促进行业市场的稳定发展;协调行业与政府主管部门的交流与沟通,宣传贯彻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对外参与国际交流,推广咖啡文化,发展咖啡产业,促进海南省咖啡产业的繁荣和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厅的业务指导,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接受海南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办公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国贸玉沙路中盐大厦9A3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协助政府制定和实施海南省咖啡行业的发展规划,以及相关行业条例。综合会员意见,制订行业规范、行业标准、行业职能及相关的认证制度,并组织推进、贯彻实施。
(二)实行行业自律、行业协调,并做好行业服务工作,依法维护行业内企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
(三)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在本市举行咖啡会展等工作。
(四)进行咖啡业反倾销、反垄断等调查,向政府提出调查申请。
(五)开展各类咖啡业的宣传活动,提升我省咖啡行业的知名度和吸引力:与国内外咖啡行业协会(商会)进行交流合作。
(六)参与政府有关咖啡行业发展、改革以及与咖啡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论证,提出相关政策和立法的建议,参加政府举办的有关听证会。
(七)开展行业统计调查、收集、分析、发布有关经济、政策、法律信息,承办会员要求办理的事项,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积极为会员排忧解难。
(八)与政府相关部门加强联系,遏制不正当竞争,指导会员依法经营,遵守行规行约,维护行业的整体利益,维护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
(九)组织研讨会、专业展览会等活动;开展有关的知识、技术培训;进行咨询、中介服务;创办行业网站、出版会刊等。
(十)政府有关部门授权或委托的其它事项,以及有利于行业发展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 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四)热心推广咖啡文化的有关专家、学者、资深管理人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会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或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协会理监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叁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代表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必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任期三年。会长、副会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他人担任法定代表人,需会长提名经理监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协会工作必须在会长的领导下进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主持和领导协会工作;
(二)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三)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负责本会秘书处的组建,聘用秘书长及秘书处工作人员,并领导其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秘书处行使下列职权:
(一) 在会长的领导下开展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报会长批准;
(五) 在会长的授权下选聘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
(六)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 利息;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且须经2/3参会人员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 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本章程自二0一0年二月二十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