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发展改革委、农委,省农垦事业管理办公室: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关于申报2012年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小区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的通知》精神,现将我省2012年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项目申报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项目申报条件和要求
(一)项目申报条件。申报单位须为存栏奶牛300头以上的现有奶牛养殖小区(场),要有明确的责任主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禁养区内;奶牛饲养实行人畜分离、相对集中、封闭管理;没有患口蹄疫及检出布氏杆菌病、结核病阳性的奶牛。申报单位须经所在地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取得畜禽养殖标识代码。不安排2008-2011年已安排中央投资的养殖场。
(二)项目申报分类。支持两类项目,一是省级品牌奶源基地。优先支持大中城市郊区和奶牛养殖大县(市)以及本地省级品牌乳制品加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自建、收购或参股建设的养殖小区(场)改造项目;二是其他奶牛养殖小区。优先支持部级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示范场、省级畜牧生态健康养殖示范基地和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自建奶牛养殖场;
二、项目建设内容
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养殖小区(场)的水、电、路、粪污处理、全混日粮(TMR)饲喂、防疫、挤奶、质量检测等配套设施设备及饲草料基地。要根据养殖小区(场)的发展情况,统筹规划,合理确定项目建设内容和规模。养殖小区(场)经改扩建后必须达到《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生产技术规范(试行)》(农办牧[2008]3号)的要求。
三、申报数量及投资规模
中央投资分年存栏300-499头、500-999头、1000头以上三个档次予以补助。其中:
年存栏300-499头的养殖小区(场),每个中央平均补助投资80万元。
年存栏500-999头的养殖小区(场),每个中央平均补助投资130万元。
年存栏1000头以上的养殖小区(场),每个中央平均补助投资170万元。
(一)每个市(含县、区)限报4个项目,并进行排序。单个项目投资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补助标准安排中央投资,不得随意减少补助标准。
(二)地方政府要根据项目改扩建实际规模大小,视财力情况酌情安排配套资金,支持项目建设。乳制品加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的项目,企业配套资金不得低于中央投资补助标准。
四、申报程序
(一)请各市农业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部门(省农垦直接报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选择项目,并在当地公示后,提出本市(含县、区)申报初步方案(附件1),并填报申报单位基础信息表(附件2),其中初步方案需联合盖章后于11月21日中午12点前传真至省农委(025-86225374),基础信息表发送至ym@jsagri.gov.cn和jssxmc@163.com.
(二)省级将按照申报要求,提出初步立项意见反馈给各市,各市农业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名单,组织项目申报工作。市、县农业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可研报告的组织编制和项目组织实施工作,市、县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项目可研报告审批及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三)项目单位须按照《2012年江苏省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要求》和《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与管理标准》(附件3、4)编制项目可研报告后,报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农业主管部门,农业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发展改革部门审批项目可研报告,批复文件抄送上级发展改革部门、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其中:(1)租赁经营的养殖小区(场),由承租经营者编制项目可研报告,报项目所在地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农业主管部门按程序和权限审批。(2)乳制品加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自建、收购或参股建设的奶牛养殖小区(场),由企业编制项目可研报告,附项目配套资金承诺函、项目建设承诺书以及自建、收购或参股建设奶牛养殖小区(场)的合法有效证明文件等,按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农业主管部门按程序和权限审批。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乳制品加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请各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农业主管部门(省农垦直接报送),根据批复的项目可研报告,汇总提出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附件5),于11月25日前联合行文(发展改革部门编“农经”号、农业主管部门编“计”字号)上报至省发展改革委和省农委(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同时发送电子邮件至ym@jsagri.gov.cn;逾期未报或未按要求申报的,将不予受理。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员会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