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福建省瓶装饮用水协会,英文译文“BOTTLED
DRINKLNG WATER ASSOCLATLON OF FUJIAN缩写”FBWA“(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省瓶装饮用水生产企业和从事水饮料科研、教学、勘查、设计、监测以及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行业性、联合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其联系政府与瓶装饮用水有关单位之间的纽带和桥梁作用,根据政府主管部门委托或授权对瓶装饮用水行业起管理与协调作用,为政府部门决策服务,维护会员单位合法权益,为促进瓶装饮用水行业发展,繁荣福建经济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省经济社团联合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社团管理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福州市六一中路126号6层(暂定);本会网址:http://www.fjwa.org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对本省瓶装饮用水行业发展战略规划与管理体制﹑瓶装饮用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保护瓶装水市场需求进行调研﹑论证和咨询,为政府主管部门决策提出建议,为瓶装饮用水单位提供服务;
二、配合政府开展有关瓶装饮用水生产,销售质量管理方面等有关法律,法规宣传及教育活动,参与瓶装饮用水开发中纠纷的调查与咨询,组织行规行约的制定,协调合理价格,防止不正当竞争,维护会员单位合法权益,使瓶装饮用水行业有序发展、做大做强;
三、开展瓶装饮用水产品开发﹑生产﹑销售的技术咨询,协助生产企业解决建厂、设备选型、提高产品质量等技术技术问题,必要时组织联合攻关解决生产中的难点问题;
四、参与行业内部瓶装水产品质量监督和行业规范规程制定,协助政府职能部门组织产品质量检查,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维护消费者和会员单位合法权益;
五、总结推广瓶装饮用水勘查,生产,销售和企业管理方面的经验,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横向联合与协作;
六、加强国内外的水饮料行业的联系,组织参加国内外﹑饮料的经济技术交流活动,促进经贸合作;
七、举办瓶装饮用水有关经营管理和法律法规培训和质量监控人员岗位资格培训;
八、办好《饮水与健康》会刊和网站,及时传播信息,交流经验;
九、承办有关主管部门授权与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加入本会的意愿、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本会章程,按规定缴纳会费;
二、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团体会员应具有法人资格和齐全的证件;
三、从事瓶装饮用水生产勘查﹑设计﹑科研教学﹑检测﹑设备制造的单位以及有关单位与个人(热心于瓶装饮用水事业的专家、学者、经营管理人员等);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当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本会积极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诉予以保护,必要时提供法律援助;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产品享有协会统一标志使用权(按申请程序办理);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优先获得本会的书刊﹑信息资料和本会提供的服务,优先参加本会或与其它单位联合举办的展销﹑评选活动并享受优惠待遇;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及义务活动;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过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二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审议监事工作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讨论决定本会的主要工作任务;
六、决定其他特别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会员的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推举名誉会长;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必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产生;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长联席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长联席会)决议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决定本会顾问的选聘;
五、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或专家组的聘用;
五、对本会财务实施管理,向常务理事会负责;
六、代表本会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签署一般性的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5-7名监事组成,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或更换;监事每届任期四年;监事连选可以连任;理事和其他高级官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设监事会召集人一名,从提名的监事中选人;监事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权时,由召集人指定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
第二十七条 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会员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二十八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政策、法规、规章、制度,遵守本会制度;
二、定期检查本会财务,了解、分析本会财务状况,监督财务收支;
三、了解执行本会章程情况,对会长和秘书长执行本会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本会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四、了解会长和秘书长的工作情况,当会长和秘书长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会长和秘书长予以纠正;
五、遇到紧急或特殊情况,提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六、参加会员大会,列席本会理事会会议和本协会行政重要会议;
七、经常收集和听取会员意见,关心、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维护本会集体利益;
八、完成本会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三十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以会议形式进行表决通过形成有关决议;监事会会议应有半数以上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出席,委托书应载明授权权限;监事会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本协会档案由秘书处保存,保存期限为4年。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有偿咨询,技术管理等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