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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市食品行业协会章程

好妞妞食品网 By 东仔 阅读(775) 2014/7/1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晋江市食品行业协会

英文译名:JINJIANG Food Trade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J.J.F.T.A

第二条         本团体性质:是由与晋江市食品产业集群相关联的企事业,以及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者自愿组建的综合性、行业性的社会团体组织,是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会员注册登记对象可延伸至市外--与晋江食品行业有贸易往来的外区域企业、原辅材料商或个人。

第三条         本团体宗旨:是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维护食品企业的合法权益,为食品行业开展全方位服务;协调发展跨地区、跨行业、跨部门的联系与合作,发挥政府和企业的助手和桥梁纽带作用,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充分整合、共享现有行业资源,积极推进产业的结构调整,为本会会员谋取共同利益,促进晋江食品行业更快、更好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晋江市经济发展局,接受社团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主要任务是:

一、调查食品市场需求,研究国内外食品产业的发展趋势,提出本市食品产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及有关政策、法规的建议。

二、帮助、指导食品行业推行现代企业制度,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提高企业现代化管理水平和营销能力。

三、发展食品行业同各地区、各部门之间的经济联合 ,疏通、协调食品行业与相关部门、相关行业之间的关系,推动食品行业的发展。

四、加强信息交流,沟通食品经济信息和科技信息,推动科技进步,接受委托、组织科技成果的鉴定,开展咨询服务。

五、参与有关食品标准制定、知识产权保护、质量卫生管理等活动,接受企业委托,组织对企业内部或外协加工厂进行日常生产流程的全程质量监督;帮助企业完善标准、厂区规划、工艺改良等基础管理工作;为企业申报名牌产品等手续。

六、举办与食品相关的技术、管理讲座和培训班,接受委托,为企业引进人才及劳动力提供咨询服务。

七、开展国际食品界的民间交流,发展同国内外相关团体的联系与合作,组织国内外展销活动,促进企业与国际市场竞争。

八、搞好行业统计,收集和积累行业年鉴资料 ,办好行业刊物。

九、积极参与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的有关工作,参与资质审查。

十、制订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协调同行价格争议等矛盾纠纷,维护公平竞争。

十一、反映会员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提出合理化建议,争取社会各界对本行业的重视和支持。

十二、承办政府委托、交办的各项任务。

十三、本协会的业务范围:开展人力培训、商贸交流、研发检测、信息规划、策划咨询、产业投资等有利于行业发展的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协会会员分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及特邀会员。

一、     团体会员:凡经批准合法成立的从事食品生产、流通、科研、设计、教学、咨询的企事业单位、相关团体和产业集群关联企业,承认本会章程,申请加入本协会,经本协会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批准,可成为团体会员;

二、     个人会员:凡热心于本会事业,并愿意为之服务的人员,拥护本会章程,个人提出申请,经本会会员推荐,由本协会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批准,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三、     特邀会员:根据工作需要,邀请愿为食品行业作贡献,承认本会章程的有关部门领导人、专家、学者、知名人士为本会特邀会员。

第七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凡符合入会条件自愿参加本协会者,须填写入会申请表,经本协会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批准,方可成为本协会会员。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协会提供的信息、资料、培训和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会员正当利益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提供帮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行规公约,支持协会工作,维护协会的声誉;

二、积极参加本会活动,执行本会各项决议,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三、支持本协会工作,提供有关信息、资料、报表;

四、对本协会非公开的数据、资料协助做好保密工作;

五、按规定如期交纳会费(特邀会员除外)。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表决通过,可取消其会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责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和通过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决定本协会的工作方针和终止等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三、决定设立和撤销办事机构和下设机构的设立和撤销;

四、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五、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制订内部管理制度;

七、讨论决定协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八、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九、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本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六条第一、三、四、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会议,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会长办公会议每季度举办一次,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必要时邀请名誉会长到位,督促工作开展及讨论重大应急决策,对重大事项有权作出最终决策,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出席方能召开,经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常设工作机构为秘书处,秘书处实行在会长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聘任常务副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各副会长助理为主要成员。秘书处负责开展会员联络、指导和协调等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会长1名,常务副会长若干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各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必须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任期五年,连选可以连任。但会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能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担任。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授权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暂代其行使职权。

四、全面负责协会的工作,协调各部门、各专业委员会的关系;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聘用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以及各办事机构的负责人;

三、决定办事机构专职人员聘用;授权常务副秘书长暂代其行使职权。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及常务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能;

第二十六条   协会根据实际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接受协会的领导和监督,按协会章程和相关规定开展工作。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常年会费

二、社会团体捐赠

三、政府政策性资金补助

四、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五、存款利息

六、其他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协会换届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的财务收支由秘书处负责管理,并定期向理事报告财务收支情况。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终止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建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大会讨论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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