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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4年12月1日
招商代理政策
本公司诚征各地代理商
代理政策
一、 代理商应该具备的条件
1、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公民。
2、认同公司发展理念,有强烈的创业欲望,愿意和公司建立事业伙伴关系。
3、具有一定运作资金和仓储条件。
4、具有良好的信誉和资信水平,有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和社会资源,富有责任感和开拓精神。
5、遵守总部的各项管理规定,并接受总部的指挥管理、监督。
二、为保护代理商的切身利益,又能保证公司的持续发展,公司决定依据全国各城市的人口,经济状况,GDP总量分为以下四类城市:
1类城市:指直辖市,如北京、上海。
2类城市:指省会城市,如南京、杭州、沈阳、哈尔滨、济南、福州、南昌、郑州、武汉、长沙、海口、成都、昆明、西安、乌鲁木齐、合肥、贵阳。
3类城市:指地级市,如苏州、无锡、大连、青岛、宁波、温州、厦门、珠海。
4类城市:县级市及以下,如昆山、无为。
三、首批购货量是各级别代理城市代理商享有代理权的基本条件。
四、协议签订后,必须按所申请的代理城市一次付清相应的首批购货款。
五、代理商可根据市场销售情况选择一次或多次完成首批购货量的提货。
六、第二次购货按代理协议规定办理订购。
七、代理洽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