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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4年4月16日
招商代理政策
一、合作渠道:
代理商/经销商可以合作的渠道包含:
1. 流通渠道:提供最低进货价。尽量保证一个区域的流通市场设置一家总经销商。
2. 团购渠道:提供最低进货价。
3. 商超渠道:包含A类,B,C类渠道。厂方提供一定的A类商超进场费用核销支持。
4. 网络代理渠道:提供最低进货价。
二、合作方式:
1. 除了A类商超以外,对于其他经销商销售渠道,厂方均以底价进货价给予进货。
2. 每个区域以优先第一进入的经销商将视为一级经销商,以后再有相同区域的经销商希望代理我公司产品,将会成为一级经销商的分销商。
(公司目前现有渠道详见“合作伙伴”部分)
3. A类商超 费用核销政策:
1. 鉴于经销商前期商超进场费用较高,压力较大,甲方将按照乙方每次订货总额的30%给予核销相应进场费用,不限次数,直到帮助经销商核销完全部进场费用。
2. 厂方承诺每个超市系统只让一家经销商做,不会找多家经销商做一家超市,以保障经销商的***理权。
3. 经销商在与商超签订进货合同签如有相关进场费用(包含条码费等),如需厂方给予核销部分,必须先与厂方商议是否可行。在双方都同意并无异议的情况下,双方拟定本合同,相互约定需承担的进场费用。
4. 如超市的进场费用超过5万以上的,必须由双方共同参与超市的进场费用的谈判。经销商须将与超市签订的合同如实交予厂方备案一份。
3.经销商将根据超市出具******给予核销进场费用。如经销商无法出具超市开具的******,则在事前与厂方商议是否可以给予核销,再做决定是否进该超市。
4.经销商不得超市就***理甲方产品的合同有作假行为或有签署阴阳合同,如一经查出,经销商必须赔偿厂方承担的核销费用和进货额度两倍以上的赔款,且厂方将保留追究乙方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