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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4年4月14日
招商代理政策
本公司诚征全国各地代理商:
代理政策:
1.代理商应该具备的条件:
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公民。
认同公司发展理念,有强烈的创业欲望,愿意和公司建立事业伙伴关系。
具有一定运作资金和仓储条件。
具有良好的信誉和资信水平,有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和社会资源,富有责任感和开拓精神。
遵守总部的各项管理规定,并接受总部的指挥管理、监督。
2、为保护代理商的切身利益,又能保证公司的持续发展,公司决定依据全国各城市的人口,经济状况,GDP总量分为以下六类城市:
一类城市: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广州、深圳;
二类城市:沈阳、哈尔滨、济南、南京、杭州、福州、南昌、郑州、武汉、长沙、海口
成都、昆明、西安、乌鲁木齐;
三类城市:苏州、无锡、大连、青岛、石家庄、太原、长春、宁波、温州、厦门、珠海、
东莞、西宁、南宁、银川、兰州、合肥、贵阳、拉萨、呼和浩特;
四类城市:地级市
五类城市:县级市
六类城市:县级
3、首批购货量是各级别代理城市代理商享有代理权的基本条件。
4、协议签订后,必须按所申请的代理城市一次付清相应的首批购货款。
5、代理商可根据市场销售情况选择一次或多次完成首批购货量的提货。
6、第二次购货按代理协议规定办理订购。
7、代理洽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