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增强食品经营者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责任,促进食品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萧山区小食杂店质量安全整治标准规范》要求,特与食品经营者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
一、食品经营者要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自觉接受并服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做到诚实守信、规范经营。
二、食品经营者必须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及相关许可证件,并在醒目处统一悬挂。
三、食品经营者要保持经营场所整洁卫生、商品陈列整齐。
四、食品经营者要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要求,建立并执行以下商品准入制度:
1、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采取索证索票的方式,审验食品生产者或供货者必须具备的经营资格条件,验明食品合格证明和食品标识;同时应当向供货商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或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
2、进货台帐制度。如实记录每种食品进货时间、供货商、名称、规格、数量等内容;进货台帐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3、食品质量承诺制度。遵守谁销售谁负责的原则,采取食品质量先行负责、“三包”等制度,严格履行食品质量承诺。
4、不合格食品下柜退市制度。对自行检查出有质量问题的食品、超过保质期和行政监督机关公布的不合格食品,及时下柜停止销售或予以销毁;对已经销出的不合格食品,及时予以召回,并将有关处理情况通报供货商和当地工商所。
5、消费投诉处理制度。积极配合工商、消保委等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对消费者有关食品消费的投诉,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先行与消费者协商处理,无法协商和解的,及时与工商、消保委等部门联系,妥善处理。
五、要严把食品质量关,严禁销售假冒伪劣、过期变质、三无、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
六、不发布食品虚假宣传广告,户外广告须经工商管理部门审批后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