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沈阳市食品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为规范和加强会员的管理,促进行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食品协会会员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三条 协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沈阳市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种所有制的食品行业企业、事业、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
二、长期在食品行业工作,与本行业有关的专家、学者、对行业发展有较大贡献,在行业内有一定影响的科技、管理人员。
三、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四、承认协会章程,履行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章 会员入会
第四条 入会手续。申请成为本会会员需提供以下有关资料:
一、团体会员需提供:
(一)入会书面申请;
(二)根据单位类型不同,分别提供如下证件(复印件):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三)填写沈阳市食品协会团体会员登记表一式两份:
二、个人会员需提供:
(一)入会书面申请;
(二)填写沈阳市食品协会个人会员登记表一式两份;
(三)推荐意见书。推荐者应是协会会员、协会的办事机构或上级食品行业主管部门。
第五条 入会审批程序:
一、向协会提交第四条中规定的有关材料;
二、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三、颁发会员证;
四、受常务理事会委托,会员入会的具体手续由协会秘书处负责办理。
第三章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会员权利:
一、会员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会员可优选优惠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种活动、国内外会议以及赴国外考察访问;
三、会员可以优先向协会申请如下服务:
(一)产业发展咨询;
(二)行业协调;
(三)信息及统计资料;
(四)技术咨询;
(五)投资管理咨询;
(六)法律咨询;
(七)国际交流与合作;
(八)人才培训与交流;
(九)其它与行业企业发展相关的服务。
四、提出要求解决本单位、本行业有关问题的建议或提案。提出向政府反映情况的意见或提案;
五、对协会工作实施监督,提出批评或建议;
六、有提请协会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力;
七、可以免费获得协会内部发行的信息资料;
八、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七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食品行业的行规行约;
二、遵守协会章程及规章制度,执行协会的决议;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和会议;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六、在协会内部交往中,以诚相待,团结协作,自觉维护本会声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七、及时向协会提供企业撤并、单位更名、法人代表变更等情况;
八、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
九、为协会撰写稿件和论文。
第四章 会员表彰
第八条 会员表彰
会员奖励分为通报表扬和授予优秀会员称号两种。具体表彰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 会员退会
第九条 会员有申请退会的自由。会员退会的程序:
一、向协会提交退会书面申请;
二、经常务理事会会议审议批准;
三、交回会员证。
受理事会委托,退会手续由协会秘书处负责办理。
第十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协会章程规定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一条 会员无故二年(含二年)以上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被除名或自动退会,已缴纳的会费不予退还。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四条 协会秘书处为会员管理职能部门,负责会员管理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6年12月6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