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企业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暂 行 规 定
(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绿色食品标志的严肃性与公正性,维护绿色食品信誉,保护消费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农业部《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绿色食品标志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质量证明商标,用以标识、证明无污染的安全、优质、营养类食品及与此类食品相关的事物。
第三条 商业企业使用绿色食品标志,须按本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批准其使用权。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第二章 绿色食品商业企业标准
第四条 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商业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商业企业可根据自身条件申请绿色食品商店(绿色食品专营商店)或绿色食品专柜的标志使用权。
1、绿色食品商店,具有食品经营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商店门市面积不少于50m2,配有能确保食品质量的专用库房,店内环境优雅、清洁、卫生设施齐备先进。绿色食品上柜品种及数量占商店食品上柜销售品种及数量60%以上。
2、绿色食品专柜,具有食品经营许可证,专柜长度不少于6米,配有具备一定保鲜能力、卫生条件、能确保食品质量的专用库房。专柜内必须全部销售绿色食品。
(二)绿色食品标志必须设置在店内外及柜台的显著位置,有关标志及广告用语、店内装璜及店员着装必须符合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统一规定。
(三)从业人员必须经过绿色食品基础知识培训,提高对绿色食品标识的鉴别能力,严禁假冒绿色食品上柜。
第三章 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申请
第五条 凡具备第二章第四条条件的商业企业均可作为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申请人。
第六条 申请使用绿色食品标志和程序:
(一)申请人填写《商业企业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申请书》一式两份(含附报材料),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绿色食品管理部门。
(二)省绿色食品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对该企业进行实地考核,写出正式考核报告连同初审意见报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三)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通知当地绿色食品办公室对申请单位进行为期三个月的试营业跟踪考核。三个月后,由申请单位和当地绿色食品办公室共同写出报告,报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进行复审。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与其签定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协议;颁发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及绿色食品商业企业牌匾,同时公告于众。对申报不合格的企业,当年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四章 绿色食品标志的使用
第七条 绿色食品标志在商业企业的使用范围限于以下几方面:
1、店内、外挂贴性装璜。
2、广告、宣传品、办公用品、运输工具、小礼品等。
3、通用包装品(不针对某一种特定商品的包装品)。
第八条 绿色食品标志不得用于该企业所经营的任何其它商品上。
第九条 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单位必须严格履行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协议。
第十条 由于各种因素丧失绿色食品经营条件的,经营者必须在一个月内报告省、中心两级绿色食品管理机构,办理终止或暂时停止使用绿色食品标志手续。
第十一条 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自批准之日起三年有效。要求继续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须在有效期满前九十天内重新申报,逾期未将重新申报材料递交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的,视为自动放弃其使用权。
第十二条 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企业,在有效使用期内,应接受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及其委托管理机构对其标志使用及经营条件进行监督、检查。检查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撤销其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收回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及牌匾,并在本使用期限内不再受理其申请。自动放弃绿色食品标志使有权或使用权被撤销的,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公告于众。
第十三条 未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批准,不得将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转让给其它单位或个人。凡擅自转让者,一经发现,由工商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有关申请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各种表式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统一印制。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