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搭建增信平台,加大银行对我会会员的信贷支持力度,促进会员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上级有关精神,结合我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服务是指由本会向会员提供的统一组织、统一评级、统一签约银行、统一议价、抱团增信、互助还贷等服务。
第二章 互助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成立银行融资互助会,互助会由协会管理和运营。
第四条 互助会职责
一、以协会名义选择银行并与其签订银会合作协议;
二、代表会员就贷款额度、期限、利率、担保方式等统一与签约银行协商;
三、向会员收取还贷周转金、贷款损失补偿金;
四、研究决定还贷周转金、贷款损失补偿金的使用;
五、研究决定互助会会员的准入和退出;
六、协会办公室承担互助会的日常事务。
第五条 互助会入会条件:
一、是本协会正式会员并自愿提出申请;
二、要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 2003] 143号)有关规定(见附件 2)的中小企业;
三、企业要在最近两个年度内连续盈利,经营不得出现亏损;
四、企业产品有市场、有销路,并有一定的盈利空间;
五、 企业及法人代表(含所有股东或出资人)要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在征信管理系统中没有不良信用记录;
六、新成立的中小企业,产品要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一定的市场竞争力,自有资金要占投资总额的 45%以上;
七、自觉遵守本办法各项规定;
八、经互助会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章 还贷周转金
第六条 还贷周转金来源
一、 财政部门注入的周转资金和临时调入的周转资金;
二、会员贷款时按实际贷款额的10%一次性缴纳周转金;
三、其他。
第七条 还贷周转金的使用和审批
一、周转金用于会员偿还到期贷款资金缺额部分的代偿。
二、周转金的使用须是企业经营正常只是临时资金周转困难,企业提出申请经协会办公室审核后,报会长审批。使用周转金超200万元(含)以上的,须经互助会会员大会研究决定。
三、企业使用周转金的须在贷款到期十日前向协会办公室提出申请,协会办公室须在接到企业申请后五日内对该企业经营状况、还贷信誉、用款条件等进行详细审核。
四、企业归还到期贷款50%以上后,方可动用周转金还贷。
五、动用周转金还清贷款后,协会办公室应与企业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六、企业占用周转金原则上不得超过30天,资金占用费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超过30天后,资金占用费每天加收万分之五。
七、企业还清所有贷款后,所缴纳的周转金退还企业。
第四章 贷款损失补偿金
第八条 贷款损失补偿金来源
一、会员贷款时按下列比例缴纳
(一) 企业提供房地产抵押担保的,按实际贷款额的1%一次性缴纳;
(二) 企业提供银行认可的强保证人担保的,按实际贷款额的1.5%一次性缴纳;
(三) 企业无担保的,按实际贷款额的2%一次性缴纳。
二、 企业使用周转金所缴纳的资金占用费;
三 、周转金存款利息;
四 、其他
第九条 贷款损失补偿金主要用于互助会会员给贷款银行造成的贷款损失补偿。会员缴纳的贷款损失补偿金归互助会所有,由协会办公室代为管理,互助会解散时由协会办公室统一清算。
第十条 贷款损失补偿金的使用
一、企业贷款到期不能偿还又不具备使用周转金偿还的,协会办公室应积极协助银行清收,经追索一个月内仍不能收回的部分由补偿金偿还。偿还后由协会办公室负责继续向借款人追偿,追回资金用于抵补补偿金。
二、使用补偿金须经协会会长批准;超过五十万元(含)的须经互助会会员大会研究决定。
第五章 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 互助会应加强还贷周转金和补偿金的管理,由协会办公室负责以协会名义在签约银行开立账户,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 贷款企业如有违反财经纪律、提供虚假信息、骗取周转金的行为,由协会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对于恶意逃避债务,造成周转金、风险补偿金损失的企业,取消该企业协会会员资格,并依法追究该企业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协会聘请审计部门于每年初对上年度周转金及补偿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评价。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协会会员大会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