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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市食品行业协会章程

好妞妞食品网 By 东仔 阅读(941) 2014/8/2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协会全称为:随州市食品行业协会(简称协会)。

第二条 协会的性质;是由全市食品行业企业、事业单位和食品行业工作者自愿参加组成的全市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按照“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协调、自求发展”的方针,为企业服务、为社会服务,沟通会员与政府联系,密切会员之间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维护行业公平竞争,促进食品行业健康持续发展。

第四条 协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随州市工商业联合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随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的办公地址:随州市经济开发区

第二章 职能

第五条 随州市食品行业协会以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协调和担任本行业的代表为基本职能,其主要工作任务及工作职责是

(一) 积极引导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食品行业的产业方针、政策和法规,调查食品行业市场需求,研究国内外食品行业的发展趋势,提出全市食品行业的发展规划及有关经济技术政策方面的意见与建议;

(二) 对本行业新办企业申报、新产品开发和企业技术改造进行前期咨询调研,提出论证意见,为有关部门审批和登记注册提供依据;

(三) 组建和完善食品行业各专业分会、制订行规行约,规范自律性管理机制,提高专业化行业管理水平,促进行业的协调发展。促进行业内部公平竞争,维护行业整体利益,提高行业整体素质;

(四) 组织或参与制订、修订食品行业各类产品地方标准,企业标准,推进食品行业标准的实施,开展行检、行评工作;

(五) 推荐高、新技术产品、名牌产品,组织技术成果的鉴定和推广应用;

(六) 开展市内外食品的经济、技术交流和协作,促进各种形式的联合;

(七) 组织食品行业的展销会、洽谈会、报告会、招商等活动,努力提高食品企业及产品的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

(八) 开展技术咨询服务,提供国内外标准、法规及经济技术信息和市场信息 .努力办好“食品网站”和简报的刊出工作;

(九) 举办食品行业的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及考察活动,推动企业的科技进步,提高企业技术管理水平;

(十) 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调会员关系;

(十一) 按照实际需要,加强行业统计工作,收集、整理、分析全行业统计资料,为政府制定产业政策提供依据,为企业经营决策提供服务;

(十二) 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随州市食品行业协会会员为企业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二)拥护协会章程;

(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一定规模的市内食品企业及相关行业企业;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商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罢免权和监督权;

(二) 对协会工作有建议、批评权;

(三) 享有获得协会印发简报、资料、信息及参加协会举办的有关活动的权利;

(四) 享有协会在生产技术、科技开发、企业管理等方面进行咨询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五) 参与制定行业协会的基本管理制度;

(六)会员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商会反映情况和寻求支持;

(七) 会员有退会的自由,会员退会以书面形式报理事会备案,注销。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 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三) 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 承担并完成协会交办的任务,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五)守法经营,如实反映企业情况,反对不正当竞争;

第十一条 惩处;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决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同业制裁、除名等惩戒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本会将配合国家有关职能部门予以查处。

(一) 拖欠会费,经三次催促仍不缴纳的;

(二) 不履行本章程规定义务的;

(三) 有损害市食品协会名誉行为的。如违反行规行约,损害消费者利益和行业形象,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等。

第十二条 协会会费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   20000   元;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 10000 元;

(三)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 5000 元;

(四)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   2000 元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的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协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经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的,可以临时召开会员大会。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其人数不超过会员数的三分一。理事会成员包括理事、秘书长、副会长和会长,均以单位定位,并由单位推荐在职的法人代表或分管领导担任,在理事任职期内,若其单位职务发生变动,其在协会的职务应作相应的变动。原则上由新任职的法人代表或分管领导担任。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及奖罚;

(五)决定申请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二次会议,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的,可临时召开会议。

第二十一条 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由本行业企业家担任,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善于团结协作,热心公益事业,社会信用良好;

(二)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的;

(六)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二十二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三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协会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秘书长由专职人员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协会聘请长期关心和支持食品行业协会工作的领导、专家为名誉会长、高级顾问、顾问。

第二十五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处理其他重要事宜;

第二十六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会长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和审批经费开支;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协会根据业务工作需要和会员的承受能力制定会费标准。本会会费标准的制订和修改经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并获得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通过后生效。本会会费标准通过后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级财政部门及业管主管单位备案。

第二十九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会计制度》。

第三十一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议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会收支情况每年向全体会员公开,会员认为本会违法收费或违法开支的可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

第三十三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或理事会决定。本会与聘用人员签定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会员单位派驻协会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由原单位解决,并不得低于在原单位工作时的标准。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协会撤销或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0年4月12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已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随州市民政局2014年4月19日核准并于该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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