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市场经营行为,保障食品流通安全,按照《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食品经营者应自觉履行以下法定义务。
一、食品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其销售的食品安全负责。经营者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及其它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切实做到守法经营、诚信经营、保证食品安全。
二、食品经营商家必须主体资格合法、证照齐全。营业证照须悬挂在醒目位置。未依法取得相关许可证照不得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否则,工商等监管部门将依照相关法律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
三、凡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进货时,应当查验供货商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向供货商索要合法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并建立进货台账,如实记录食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从事食品批发业务及在本市场内销售自制食品的经营者应建立销售台账实记录批发的食品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进销台账保存期不得少于2年。未按要求建立并执行上述制度的,工商等监督部门将责令其停止销售;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检验报告复印件销售产品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食品,并处货值金额2倍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许可证照。
四、市场方严格审查入场经营者的经营资格,明确销售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经营者的经营环境、条件、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经营食品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进行检查,发现销售不合格食品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辖区地工商部门。
五、食品经营者对贮存、销售的食品应当定期进行检查,查验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对变质、超过保质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及时进行清理,不得擅自涂改、伪造食品标签内容。食品经营者对临近保质期的食品应当在经营场所向消费者作出醒目提示。
六、禁止销售特供酒、专供酒。
食品经营者发现其销售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应立即停止销售,通知供货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报告。对违反规定的食品经营者,工商等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理。
特此告知
成都西博西南食品城
2013-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