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26日第五届会员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广东省食品和包装机械行业协会(英文译名:Guangdong Food & Packaging Machinery Trades Association缩写:GDFPMA )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省包装机械、食品机械及相关机械的企事业单位、科研设计院所、大专院校、行业内有关协会与从事相关性质经济活动的经济组织,自愿参加组成的跨部门、地区、所有制的全省行业性组织。是以促进行业发展为目的的非营利性社会经济团体。具有法人地位。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维护本行业企、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为会员和行业单位服务。沟通政府和企业、社会之间的关系,向政府反映企、事业单位的情况和愿望,向行业单位传达政府的意图。
第四条 本会接受广东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工作委托。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广东省广州市越华路43号605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具有提出政策建议,组织行业协调、自律、调查研究、沟通信息联络、提供咨询服务等基本职能,主要业务范围:
(一) 对行业改革和发展情况进行调查研究,为政府部门制订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以及法规等重大决策提供建议。向政府部门反映行业诉求;提出建设性意见和措施;
(二) 受政府委托授权对行业内重大投资、改造、开发项目进行前期调研、论证、责任监督,为用户的采购、项目招标提供推荐意见;
(三) 根据行业特点,制定本行业“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四) 开展行业信息化和统计工作;搜索、分析行业企业技术经济指标和变化、发展情况,了解掌握国内外市场动态和发展趋势,为行业企业和政府部门提供信息服务;
(五) 受委托组织参加产品创优评审,新产品鉴定和质量行检、行评,推行品牌战略,积极实施技术创新,树立企业自主品牌,向广大用户推荐行业名优产品;
(六) 组织开展行业国内外各种技术交流研讨活动,推广先进技术、管理经验,推动产、学、研之间联系合作,促进行业科技创新;
(七)参与制、修订和宣贯行业技术、经济、管理各类标准;
(八) 组织举办本行业的国内和国际展览,为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搞好促销服务;
(九) 根据行业发展需要,组织专业技术培训,促进企业人才发展,提高行业队伍素质;
(十) 开展与国内外同行业的业务联系和友好往来,促进技术经济交流、合作;
(十一)编辑协会会刊(信息刊物),广泛宣传报导行业各方面的信息,进一步密切协会与会员单位和行业企业的联系沟通;
(十二)承办政府业务指导部门委托及会员单位要求的其他工作和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为本行业及相关经济组织企事业单位。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具有法人资格;
(四)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以书面形式向本会正式提交入会申请,并附上本单位基本情况;
(二)经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查同意,向理事会报备;
(三)由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交纳会员费后即成为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的权利:
(一)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四)有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并进行监督的权利;
(五)可以要求协会为维护该会员的合法权益给予帮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按规定交纳会员费;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行业的整体利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积极参加协会活动;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交纳会员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交纳会员费30,000元/年;
(二)常务副会长单位每年交纳会员费20,000元/年;
(三)副会长单位每年交纳会员费10,000元/年;
(四)常务理事单位每年交纳会员费5,000元/年;
(五)理事单位每年交纳会员费3,000元/年;
(六)会员单位(包括监事)每年交纳会员费2,000元/年;
(七)大专院校单位每年交纳会员费1,000元/年。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书。自交回会员证书之日起,注销会员资格。
会员如二年不交纳会员费或不参加本会的活动,即视为自动退会。自动退会由秘书处办理退会手续,收回会员证,向理事会报备。
第十五条 会员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予以除名。若该会员对处理决定有异议,可要求复议。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是本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或修改本会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二)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三)选举或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
(四)审议理事会和监事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预决算报告;
(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本会需要提请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的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选举常务理事,决定秘书长(由会长提名)的聘任;审议常务理事、理事的增补或变更;
(四)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和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五)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或撤消办事机构、分支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其中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交理事会聘任;
(九)推举名誉会长;
(十)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决定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决议要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一般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的职权。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常务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
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或通讯方式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监事一人,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热心协会工作,具有本职务所需要具备的业务素质和开拓进取精神。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三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聘任;
(五)其他须由会长行使的职权;
第三十一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预算、决算;
(三)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机构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组织制定内部各项规章制度;
(六)负责组织会员申请入会的审批、发证及本协会工作人员的聘用或解聘;
(七)处理协会的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二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进行监督;
(二)对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进行监督;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向登记管理机关
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五)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
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费;
(二)接受捐赠和赞助;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提供有尝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上述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根据协会的经济收入状况,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或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或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11年9月26日第五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