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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淄博市有机食品协会

山东省淄博市有机食品协会

地区:山东淄博  
类型:行业协会
电话:15963310879
网址:http://www.zbyouji.com/
地址: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宝山路中段四宝山街道办事处406室

山东省淄博市有机食品协会详细介绍:

淄博市有机食品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淄博市有机食品协会

英文名称为:Association of Zibo Organic Food;英文缩写为:AZOF .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淄博市从事和热心于有机食品,管理、科研、教育、生产、贮存、销售、监测、咨询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自愿结成的行业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加强行业自律,致力于加快我市有机食品事业的全面发展,为全市有机食品产业做大做强服务,为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服务,为加强行业自律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淄博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办公地点暂设在张店区人民西路 5 号(市公安局对过)市老龄事业服务中心(原市法院审判庭)西侧二楼。

第二章    职责与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职责:

(一)协助市政府制定全市有机农业发展规划;组织有机食品基地、加工、经营调研,为市委市政府发展有机农业决策提供参考;促进全市有机农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二)依据有机食品国家和国际标准制定淄博市有机食品基地标准,有机食品整建制小流域、整建制村标准;有机食品市场管理规则;有机食品专卖店标准。制定有机食品生产、经营诚信公约。

(三)建立有机食品基地建设、加工、经营监管体系和诚信体系。

(四)对有机食品基地建设、加工、经营进行监管。

(五)适时组织检查,对存在问题及时督促有关单位进行整改,对问题严重又不予整改的进行通报批评并协调有关执法部门予以处罚。

(六)聘请专家组对有机食品基地建设、加工等环节及时予以指导并定期给予培训。

(七)对达到标准的有机食品及时帮助宣传、推介;组织会员单位出国考察,参加国际、国内有机食品展销;管理运行好协会网站,做好协会宣传品的组稿、印刷、发放工作。

(八)协调各级政府部门对有机食品基地、加工项目、专卖店建设给予政策扶持。

(九)及时帮助协调解决单位或个人在有机食品生产、经营中出现的问题。

(十)对进入流通领域的有机食品进行监制。经协会严格考察达到标准的有机食品允许在包装上使用淄博市有机食品协会监制字样。

第七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大力宣传发展有机食品的相关理念。引导或组织有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积极参加有机食品的开发,利用广告媒体向社会宣传有机食品知识,倡导生态消费,增强人们的食品质量安全意识和保护环境、保护资源的意识,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围绕开发有机食品的关键技术、质量控制、产业发展模式、扶持政策和措施等,进行深入调查研究,为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提供依据。

(三)加强行业自律。引导有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加强行业自律性管理,建立健全技术标准管理体系和质量追溯制度,克服同行业间的无序竞争,树立市场品牌信誉,争做依法经营、诚信服务的行业典范。

(四)举办技术培训。协同农业院校及有机食品研发单位和各级有机食品管理部门兴办有机食品技术培训,开展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新包装研制的交流与合作,为有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提供咨询和帮助。

(五)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中介作用。以有效形式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促进本协会会员单位之间的联系与合作,传递市场与政府两个系统间的信息,加强与各级有机食品协会及相关团体之间的联系与合作。

(六)开展有机食品流通领域的信息服务。引导会员企业开拓产品市场,参与和组织国内外同行业产品的经贸洽谈及促销活动,努力提高企业知名度和产品市场竞争力。

(七)切实搞好维权。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依法维护会员及本行业的正当权益,保护好有机食品知识产权。

(八)加强有机食品开发扶持政策的宣传,对会员有计划地进行扶持。

(九)积极承办和完成有关部门委托或交办的与本协会相关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凡从事有机食品管理、科研、教育、生产、检测、储运、销售等企事业单位以及各种合作经济组织,承认并遵守本协会章程,提出申请,经本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即可成为本协会团体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的权利

(一)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享有本协会提供的各项优惠政策;

(四)对本协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享有自由退会的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热心为本协会工作;

(二)承担本协会委托的各项工作,并及时向本协会提供有关情况、资料和信息;

(三)向社会宣传有机食品知识;

(四)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五)按期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报告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产生协会理事会;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决定协会重大问题;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定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延长任期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议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经理事会通过;

(五)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配备或聘任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前,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由2008年12月31日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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